2005年以来,百度(BIDU.NASDAQ)在音乐链接的侵权问题上屡成被告,先后被国内外唱片公司、音乐著作协会(下称“音著协”)、娱乐基地和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起诉。
但官司缠身的百度财报业绩依然骄人,今年第一季度的销售总收入逾5.7亿元人民币,同比增长108%,与遭遇“短信门”的分众传媒(FMCN.NASDAQ)第一季度亏损5380万美元形成鲜明对比。
诉讼对营收影响甚微
2005年9月,包括环球、华纳、EMI在内的七家知名唱片公司指控百度音乐链接侵权。一年多之后,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。法院认为,百度MP3搜索引擎服务是以互联网中的音频数据格式文件为搜索对象的,其搜索范围遍及整个互联网空间中未被禁链的每个网络站点。并受控于上传作品的网站。因此,百度没有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观过错。
七大唱片公司当年一审代理律师郭春飞认为,百度MP3对音乐网站做了深度链接,使得搜索用户在百度网站上就能够试听、下载音乐。她在接受《第一财经日报》采访时表示:“如果百度把用户带到另一个网站,那是起到信息定位作用的搜索引擎,然而百度MP3实际提供的音乐服务,在自身网站上就能执行,这已经超出了搜索引擎正常的职责范围。”
与百度形成鲜明对比的是,雅虎在2007年4月11家唱片公司联合起诉其音乐搜索侵权案中的败诉。法院判雅虎删除涉案歌曲,并赔偿唱片公司21万余元。
中国在2006年7月1日起实施了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。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:“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,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,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、表演、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,不承担赔偿责任;但是,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、表演、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,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。”
法律界人士认为,两家的音乐搜索服务性质相同,形式相似,判决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,原因在于两家的诉讼时间发生在条例出台的前后。
雅虎判决可以解读为:搜索不是直接侵权者,但若帮助了侵权也应承担法律责任。
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展认为,百度在网站上对音乐和歌曲进行了排行、归纳,在一定程度上有主观的过错。“在音乐版权人告哪些是合法网站后,百度在主观上应该知道哪些是应该断开链接的非法网站。”因此,百度明知故犯,依据第二十三条,法院未来在对百度的裁定上可能支持原告并判被告侵权成立。
